天津龙虾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
编辑:admin 日期:2019-08-28 18:58:02 / 人气: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 〕123号显示,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超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19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哥精致凉菜”和红牛饮料在售。
经查,当事人所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载明有保健食品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项目,而当事人存在保健食品和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行为,以上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罚款。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龙虾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案
天津龙虾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01MA05KRQ42G
刘菊梅
津市监和罚〔2019 〕123号
2019年3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超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19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哥精致凉菜”和红牛饮料在售。
经查,当事人所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载明有保健食品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项目,而当事人存在保健食品和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行为,以上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